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 第四十条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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